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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几点看法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缴交主体是业主而不是有些文章中说的开发商,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
二、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间。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
三、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数量。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
四、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我比较主张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在当地主管部门开设和指定的专户上,经业主大会同意使用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两个图章,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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