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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管局推荐购房合同被指存在霸王条款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8-04-28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据报道,广州知名房产律师周玉忠昨日(27日)指出,广州市房管局的官方网站“阳光家缘”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模版本的附件五充斥着有利于开发商的“霸王条款”。 为此,周玉忠昨日写了一封电子邮件,发送到房管局邮箱,建议房管局立即在“阳光家缘”首页醒目位置提醒购房者:警惕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告知购房者有权与开发商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并将购房合同模块附件五的内容全部删除。 同时,周玉忠希望各级消费者组织能够对此发出消费警示,工商部门能对房屋销售过程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某大型楼盘附件条款摘登 (甲方为开发商,乙方为购房者) 不交管理费不办房产证? 一、收楼时,乙方应依约定交清所有购房款(含按揭款)、税费及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有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而按累计逾期天数相应顺延交楼和相应顺延办理房地产权证。 ●律师点评:首先税费由国家收取,财政部门也多次重申开发商不得代收契税,税费涉及到国家与购房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其次购房人入住时与物业公司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开发商同购房人形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分别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购房人必须提前交清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所有费用及税费,开发商才履行交楼及办证义务,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建议取消此条。 维修房子不算延期交楼? 二、甲方履行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该商品房。若乙方房屋的相邻房屋需维修,乙方必须对甲方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 ●律师点评:将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是开发商的义务。对于不符合交楼条件的房屋,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楼,开发商必须对此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在购房人收楼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修理。因此造成延期交楼的,完全是开发商自己的责任非购房人过错,理应由其承担完全责任。 ●建议取消前句“甲方履行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该商品房。”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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