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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服务合同5月施行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8-04-2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经过征求意见、公开论证等诸多环节,前后历时1年多时间,涉及北京市民千家万户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今天正式出台,并将于51日起施行。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之间签订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签订,并上报市建委予以公示。《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或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根据这2个合同文本,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将交滞纳金;物业公司将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用于广告、租赁等,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并要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以后物业公司如收取装修押金,在业主装修完工后7日内应退还押金;如出现物业公司擅自撤出小区或被业主“炒鱿鱼”而拒不撤出小区的情况,物业公司须赔付业主违约金。

北京市工商局强调,合同从5月1日起推行,此前已签订物业合同的项目,期满前无需重新签订新合同,但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

相关链接: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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