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经营管理 -- 经典案例 -- 举案说法
要求修房不成拒缴物业管理费 三业主成被告
来源:琅琊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8-04-23   访问次数:1   作者:王增才,王晓波

三名业主因要求物业公司为其维修房屋不成,竟连续4年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结果被一同告上法庭。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等三名业主分别偿付其所欠原告的物管费11323.6元、12028.8元、9884.92元及其利息。

2002年,市民陈某、马某、马某某分别在市区羲之路购买了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别墅住房一处,其建筑面积为262.12平方米278.44平方米257.42平方米,均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六条对于房屋的保修责任进行了约定。同年1128,陈某等三人与有独立公司法人资格的某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其中约定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按0.8/平方米收取,并约定第二年及以后,将结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复情况进行收取。

2004年,陈某等三名业主因所住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给予维修,物业公司以修理房屋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为由拒绝维修。自此,陈某等三名业主与该物业公司未再续签物业管理协议,亦未再缴纳物管费。其后,该物业公司仍对该小区实施管理,并多次向这三名业主催要其管理费未果。20081月,该物业公司将陈某等三名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4年起,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再续签物业管理协议,但原告实际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对于20041月至200712月期间的物管费应比照2003年度的协议标准缴纳,同时,对于该款产生的利息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并缴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网站声明 | 协办之窗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读者服务 | 往期广告 | 广告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