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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修房不成拒缴物业管理费 三业主成被告
来源:琅琊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8-04-23 访问次数:1 作者:王增才,王晓波
三名业主因要求物业公司为其维修房屋不成,竟连续4年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结果被一同告上法庭。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等三名业主分别偿付其所欠原告的物管费11323.6元、12028.8元、9884.92元及其利息。 2002年,市民陈某、马某、马某某分别在市区羲之路购买了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别墅住房一处,其建筑面积为 2004年,陈某等三名业主因所住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给予维修,物业公司以修理房屋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为由拒绝维修。自此,陈某等三名业主与该物业公司未再续签物业管理协议,亦未再缴纳物管费。其后,该物业公司仍对该小区实施管理,并多次向这三名业主催要其管理费未果。2008年1月,该物业公司将陈某等三名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4年起,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再续签物业管理协议,但原告实际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对于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物管费应比照2003年度的协议标准缴纳,同时,对于该款产生的利息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并缴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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