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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拆成两套卖 购房合同被判解除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8-03-2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套房改建成两套房后拿去分别出售,买主收房后才知房子无法供水和排污,遂将卖主告上法庭。虽然卖主已经为此“房中房”办理了房产证,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买房人没有办法在此房屋中居住,二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予解除。日前,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卖房人不但要承担1万多元的受理费,还要赔偿8400元的中介费。

20065月,张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从谷女士手中购得一套位于沿江东路的房子(501),面积52平方米,售价28万元。待到收楼时,张女士发现,该501房水龙头不能出水,厕所和下水道不能排污,房屋的墙体间隔、阳台和厨房、厕所及其排水设施都是经改建而成。2006829,张女士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称买房时并不知道该房经过改建,要求谷女士退还购房款,并赔偿1.1万多元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501房的确是改建而成,女士将501房的排污管、供水管通过503房的通道与原有排污管和供水管(503房厕所和厨房位置)进行连接,收楼后503房的新业主认为该改动影响其风水便拆除管道,导致501房无法排污,供水。法院认为,尽管没有证据显示女士卖房时隐瞒了房屋改建的情况,但是女士购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居住,既然房子交付时已经不能正常使用,双方的购房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女士退回28万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赔偿中介费8400元。但是女士已经支付的房屋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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