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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承父房 四十年租户一朝判决迁出
来源:新闻晚报 发布日期:2008-02-19 访问次数:1 作者:沈惠光
租赁了四十余年的房屋,因为房主易人,新主人提出要和众房客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日前,闸北法院处理了这件棘手的案件,判决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九十日终止;被告自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迁出系争房屋;原告于被告迁出之日,给付被告补偿款2000元。 宝源路某号私房本是原告 据悉,除被告 法庭上,被告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可以支持。由于双方对该房屋的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故双方的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有关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关系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考虑到该房屋租赁已达四十余年,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限。被告对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是被告生活之需,因被告装修后,已实际居住多年,且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要求经济补偿已无依据。至于被告搭建的小屋要求原告进行补偿,因该搭建房属违法搭建,且未得到原告同意,故被告要求原告对此进行补偿,亦无法律依据;但原告同意对被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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