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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住宅应急维修工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规定(试行)》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8-02-01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住宅应急维修工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规定(试行)

(讨论稿)

为保障住宅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住用安全和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发挥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作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就住宅应急维修工程使用维修资金规定如下:

一、住宅应急维修工程的范围

住宅应急维修工程包括:

1、住宅及共用设施设备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抢修工程

2、住宅及共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应急维修工程

二、住宅应急维修工程资金使用程序
1
、房管单位先行垫资组织抢修;参与抢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2、工程竣工后,房管单位、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设计、施工单位验收(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有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参加),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房管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将工程内容、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及竣工验收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在工程涉及区域的公共部位明显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10天。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管单位进行公告。相关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

4、房管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维修资金支用审核手续,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维修资金支用申请;

2)维修资金支用备案表;

3)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印章)

4)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及竣工验收报

5)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经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审核后,房管单位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维修资金支付手续。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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