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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权法 一小区停车收益业主、物业分成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01-28 访问次数:1 作者:郭宏鹏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猛增,大量私家车的出现使得许多小区车满为患,小区物业强收停车费,而业主却拒绝交费,小区停车费究竟属于谁?物权法自去年10月1日实施后,关于小区停车收费的问题一直都在争论中,小区停车费业主能否分成?业委会是否有处置小区公共停车费的权力?停车费的收支该如何做到透明?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全国许多城市的小区就此引发的纷争不断。 尝试:停车费由业主物业分成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福州世纪城的小区业委会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不仅开放了小区公共停车位,还为全体业主赢得了收入,开了福州业主物业对停车费分成的先河。 福州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业委会代表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公共停车位。考虑到物业公司参与管理,支取部分收入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分配的原则是业主占大头,物业公司占小头。小区公共停车位每个月能收取1300多元停车费。业委会将分成收入作为维修基金使用,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全体业主公布该项收入情况,同时让业主代表监督财务状况。 据记者了解,虽然世纪城的业主已“享受”到了自己的权利,但在福州它却只是个案。因为福州许多小区的业主,还在对场地使用费的收取问题争论不休。 争论:小区停车费究竟属于谁 据了解,早在2001年,福州市物价局已经就小区停车管理费收费标准下发文件规定,地面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公共停车位的收入主要用来补贴小区物业管理其他开支,福州各小区公共停车位大都由物业公司收取。 大多数业主认为,既然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这笔“停车管理费”就应该包括地租,物业只能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大头还得归全体业主。 而那些有车的业主却认为,既然是业主共有,车就算停在自己小区内,凭什么要收场地使用费。有车业主愿意将车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图的就是方便免费。很多小区已经没有车库可买,即使还剩有车库可买,买一个车库也要花费10万元左右,所以他们坚决反对收取场地费。 “世纪城小区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分成的做法,破坏了行规。”一名物业公司经理说,其他小区业主知道世纪城的做法后,肯定会效仿。目前,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停车费,均以管理费名义收取。既然是管理费,成本支出都在物业公司一方。如果业主一定要分成,势必会导致物业公司上调停车管理费从而引发纠纷。 法律界:对停车费性质认识不一 一名法律界人士认为,停车费基本上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享有车场土地使用权的人或者单位;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者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老师丁兆增说:“收取管理费事实上只是物业公司单方面的意愿。如果没有场地,哪来的管理?业主甚至有权利在开放公共停车位的同时自行管理。物业公司以管理费的名义来搪塞业主,完全是在偷换概念。” 省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物权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要尊重和保护产权人利益。世纪城对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的处理方式,恰恰体现了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尊重,也体现出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尊重。因为业主在收费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物业公司的成本,将合理成本扣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与业主可以达到双赢与和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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