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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8-01-28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1998年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废止。

1998年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按购房款的2%3%的比例来交存,这一办法所造成的不公平一直为业主所困扰。特别是近年来,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同一个楼盘在不同的时间购买,每平方米价格相差几百元甚至上千元,如果按购房款来交存维修资金,就会造成同一单元相同面积的房子,因购买时间不同所交的维修资金金额不同,这样就人为地造成了业主之间的不公平。

新《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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