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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费用禁止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8-01-09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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