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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品房销售2月1日起须明码标价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8-01-03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据报道,20071221,浙江省物价部门特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省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销售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开发商或房产中介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该规定自200821施行。

按照《规定》,今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须及时调整。

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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