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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8-01-02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建设部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今年2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要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按照《办法》,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还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每幢楼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另外,《办法》还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但前提条件是,购买前,要经业主大会同意;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则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而且,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办法》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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