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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谱写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崭新篇章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2003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08-01-02   访问次数:1   作者:谢家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6 月 8 日签发了国务院第 379 号令,发布了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 物业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 《 条例 》 将于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这对于蓬勃发展中的物业管理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物业管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兴产业。在 2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社区稳定,扩大就业,尤其在最近抗击“非典”的战役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这些年,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城镇居民出现了大量的个人购房,物业管理直接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为受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的朝阳行业。

  在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存在着服务不到位、收费与服务不相符、擅自决定本该由业主决定的事项等行为,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三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运作等缺少监督和制约,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甚至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四是物业开发建设遗留的质量问题,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快立法的工作急迫地摆在我们面前,经过四年艰苦努力, 《 条例 》 终于颁布了。

  《 条例 》 在坚持立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还主要遵循了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 条例 》 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对业主大会的组成、职责、运作等作了规定,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的维修与使用,调整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对 《 条例 》 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首先,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宣传、贯彻 《 条例 》 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抓住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物业管理合同签订以及物业的维修与使用等主要环节,树立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执法意识,下大力气抓物业管理各项活动的规范,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其次,物业管理企业一定要学好、吃透 《 条例 》 精神,做到学法、懂法、执法、依法维权。强化合同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原则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广大业主服好务。对服务水平差、收费不规范、社会影响不好的企业要依法严处。

  第三,要通过多种途径增强业主的维权意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高度重视合同和业主公约的签订。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费用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决纠纷的办法,合同对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更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今后,对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权益的维护、对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都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合同和业主公约。

  第五,推进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国家提倡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 条例 》 规定了从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包括商住楼,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施行物业管理。这项工作的关键是要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真正体现公平竞争,推进物业管理企业的优胜劣汰。

  宣传、贯彻、落实 《 条例 》 精神,既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又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我们要以学习贯彻落实 《 条例 》 为契机,把我国的物业管理推向健康、规范、持续发展的法制化轨道,谱写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崭新篇章。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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