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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贯彻落实《 物业管理条例 》任重而道远
—— 写在 《 物业管理条例 》 实施一周年之际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2004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08-01-02 访问次数:1 作者:谢家瑾
《 物业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的制定过程曲折而又漫长,历时四年在众人的翘首以盼中诞生。 《 条例 》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如何让 《 条例 》 走向实践,落在实处,收到实效,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中心工作。 《 条例 》 突出建章立制的作用,确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大会、业主公约、物业承接验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等七项物业管理基本制度。除此之外, 《 条例 》 在建设单位责任、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也做了不少创设性的规定。受体例和内容的限制, 《 条例 》 确立的一些制度和内容需要另行制定配套办法予以明确。过去的一年, 《 条例 》 配套制度建设的总体情况是不错的,建设部先后出台了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 、 《 业主大会规程 》 、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会同国家发改委出台了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近期还将出台 《 业主临时公约 》 和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的两个示范文本。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多数地方都对贯彻实施 《 条例 》 的工作作了部署,有的地方根据 《 条例 》 和本地实际,着手制定或修订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或办法,有的地方就一些基本制度进一步制定具体办法。 《 条例 》 作为地方性立法的依据,不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还将地方规定统率在 《 条例 》 精神之下,保障了物业管理法制的统一性。应该说, 《 条例 》 实施一年来,我们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法规规章体系。而且,通过不断地宣传和贯彻,业主大会、业主公约、招投标及物业承接验收等各项制度,都已经实实在在地进入了实践,变成了“活的制度”,如上海市按照 《 条例 》 的要求新成立和转化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达 4935 个,绝大多数的小区制定了业主公约,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正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现实。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在 《 条例 》 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注意和研究解决。目前来看,有些制度虽然建立了,但相关主体的意识没有跟上,从而影响规定的实际操作效果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比如业主大会制度,应该说, 《 条例 》 和 《 业主大会规程 》 就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职责、执行机构等问题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业主大会筹备组如何组成及开展工作,如何保障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既便利又充分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何形成及发挥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对业主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等等,都还需要在工作中进一步地探索。另外如物业服务收费问题, 《 条例 》 和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都确立了市场化的原则,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当事人主要依据服务的内容及质量协商约定,但目前有一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转变观念,仍然指望主管部门包办物业服务价格的形成,有的地方主管部门也仍然习惯介入或干预物业服务价格的制定,造成了一些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纠纷。此外,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尚在建立中,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还要在进一步调研中下大的功夫修改完善。对于 《 条例 》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去对待,关键是要把 《 条例 》 的规定和当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总结和探索,在 《 条例 》 的框架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上下一心,基层部门实践经验丰富,要把情况及时地反映出来,把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提供出来;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发现和推广基层部门的典型经验,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吸收到规章文件中去,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并切实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协会要进一步发挥桥梁作用,深入了解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 《 条例 》 中的困难,组织开展有关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对策,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同样, 《 条例 》 的贯彻落实,关键在于每一个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办事,他们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和具体实施者。总之,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抓好 《 条例 》 的贯彻落实,为我国物业管理的快速规范发展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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