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物业管理专栏
成都出台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细则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12-1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据报道,近日,成都市房管局下发《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自明年11日起,开发商需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规定标准交存保修金。今后,在法定的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如开发商不履约保修,业主就可提保修金进行维修。

成都市物业管理监督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交纳保修金将作为办理产权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开发商不按规定交保修金,便办不了产权证。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专门设立了成都市物业管理监督服务中心,负责全成都市保修金的统一归集、监督管理及五城区(含高新区)内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的审核和监督,而其他区(市)县则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将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元计算;新建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保修金按以上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网站声明 | 协办之窗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读者服务 | 往期广告 | 广告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