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估价经纪专栏
北京规定出租房不登记最高罚500元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12-12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将于明年11日实施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出租人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租房中介如果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针对目前比较混乱的房屋租赁中介市场,新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新规还对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出租人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出租人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出租人将危房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将面临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网站声明 | 协办之窗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读者服务 | 往期广告 | 广告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