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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规:须成本价销售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12-03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近日,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也可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但同时强调,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新办法》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新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而原办法对标准并无动态调整的规定。 《新办法》还要求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以避免仅限于书面材料就予核准。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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