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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卖房合同又反悔 物权法判决履行合同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日期:2007-11-13 访问次数:1 作者:石小磊
南京一市民在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就把房子给卖了,取得两证后自己却又反悔了,结果被买房者告上法庭。根据物权法规定,法院判决这位市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子过户给买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和戴某买卖协议中的房屋以前系戴单位分配给他租住的公房,而且就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这起案子中,虽然马某与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戴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戴某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而且戴某是该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所以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最后,法院判决戴某在规定日期内将房子过户给马某,案件受理费4000多元也由戴某承担。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告诉记者,房屋买卖中房屋的所有权关系转移以登记为准,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以前,马某很可能就会跟这套房子无“缘”了。目前房地产买卖是个热点话题,老百姓之间买卖房屋产生的纠纷不少,不管怎么样,还是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处理民事关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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