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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一体”渐成行业发展“绊脚石”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11-09 访问次数:1 作者:李毅成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奉行“谁开发、谁管理”的“建管一体”开发模式,在房地产发展初期,这种模式对于行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随着情况不断变化,这种模式逐渐暴露出了其固有的缺陷。 1.开发建设单位“建管一体”,“建”、“管”之间界限模糊,缺乏明确的承接验收过程和手续,在小区入住前期,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业主必然就相关问题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要解决前期开发的问题是比较困难,因此往往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 2.“建管一体”易导致开发商售楼时乱许诺,给日后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开发商为了促进房屋销售,在售房时通常承诺收取较低的物业管理费和电梯费、赠送花园、楼顶平台等优惠条件。可是,物业管理费是维护小区管理正常运行的基本费用,开发商为了促销而承诺高标准服务、低标准收费,或者按低于成本的收费,使物业管理公司只有靠开发商的补贴才能维持下去。前期物业一旦撤出,新接管的公司往往感到入不敷出,想要提高物业费,却遭到大部分业主的强烈反对,使小区管理陷入恶性循环。 3.“建管一体”导致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了过多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比较严重的是屋面漏雨、墙体返霜长毛、门窗变形、建筑材料不过关等,这些本来是应当由开发商解决的问题,而在”自建自管”的情况下则由开发商的“儿子”——下属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业主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有的由物业管理公司直接解决,物业管理公司解决不了的既不敢理直气壮地向开发商反映,也不能引导业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样一来,业主对房屋质量的不满就可能发泄在物业管理企业身上。 4.“建管一体”导致责任不清,容易使开发商逃避责任。“自建自管”型的物业管理,由于开发商与物管公司存在“血缘”关系,在物业交接时,物业管理公司很难对开发商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物业项目的许多隐患会被遗留下来,这给后期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带来很大麻烦,并留下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间纠纷的隐患。 5.“建管一体”不符合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影响了物业管理市场化的进程。《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只有通过业主的选聘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才能取得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也就是说,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建管一体”显然是违反合市场规律的。 责任编辑:严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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