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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棚户区改造可集资合作建房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11-0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山东省近日出台细则,对棚户区改造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其中规定,部分棚户区改造可采用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

山东省规定,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组织职工采用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山东省还确定,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比如棚户区腾空土地处置收益、政府提供资金、棚户较集中的企业出资补贴、收益居民个人出资、社会捐赠等。

山东省明确,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依法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也可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作为条件,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用作棚户区改造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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