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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满物管服务拒交物业管理费被诉
来源:法制周报 发布日期:2007-11-05 访问次数:1 作者:姜丽丽
长沙市银力家园3栋业主 “我又不是故意赖着不交,实在是他们提供的服务不符标准,我当然拒交。” 不满服务拒交费 该案原告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 2003年11月, 从拿房起至第二年1月, 选择物业无话语权 值得注意的是,银力家园的物业管理方并不是外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而是小区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部”,这是开发公司安排的“前期物业”,小区业主入住后也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来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现在这个物业管理并不完全符合业主的意志,是开发商指派的。开发商也没有履行招标或者告知业主等程序,业主对选择物业管理没有一点发言权。”另一位受到起诉的业主 这些业主同时表示,《入伙合约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他们签了字是不假,但这个签名并非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的——据 认为选聘程序非合理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同时,被上诉人既是小区的建设方又是管理方,这与《物业管理条例》的“建管分离”原则是违背的。由于该小区是“建管一体”,所以在程序上就没有招标、协商选聘、合同(合同必须由两方以上的主体才能达成)等。故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该物业服务合同违背公平、自愿原则,应视为无效合同。 二审判决强调“群体意志” “单个拒交,对已经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不公平,这是二审法院的意见。” 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只有当物业管理方服务不到位,并业委会要求其改善却仍无进步时,才能由业委会集体行使拒交管理费的抗辩权利。” 二审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为终审判决。 律师提醒 首先要程序公正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杨志高律师认为,个体意志未经过相应的程序无法上升为群体意志,这是法院不 我们来给这个事件作两个假设:一是当 第二个假设是: 这两个假设能到达臻于理想的结果,是因为他们选择了他们认为正确的“程序”。以不公正的程序对抗不公正的程序,常常将业主带入被动的境地。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建议业主在收房之前集体监督开发商的选聘物业公司流程,以及在入住达60%以上后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努力。 责任编辑: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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