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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房福利最多享受一次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10-2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意见》同时规定,“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上述三种情况,尤其是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或者已经参加过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又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在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成为变相住房“福利”。

山东省出台此规定意味着,住房“福利”对这些特定人群最多享受一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在山东也被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范围。《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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