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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过《物业管理条例》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10-19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近日,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活动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当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时,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方面,条例规定,今后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存入全市统一账户,国土房产部门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环节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在住宅物业管理公开招标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少数情况下也可采用协议方式。除此之外,深圳特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今后必须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深圳特区内将逐步实行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度,即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须通过经政府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受到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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