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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业主共有车位不得出售出租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10-16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近日,广州市交委公开征求《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的意见。草案稿从源头抓起解决停车难,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解决“停车难”的矛盾,关键在于源头。草案稿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车辆停放的需求,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二是强化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地位与作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如不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每车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草案稿规定: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露天临时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场等,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租售。

建筑区划内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停车管理单位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上施划车位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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