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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停车费没有停车位 业主告物业公司违约收费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10-09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近日,房山法院也受理了该院首起基于物权法产生的小区车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小文(化名)诉称:今年9月14日,他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物业公司在他居住的小区内为他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停车期限自 小文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了服务费后,没有给自己提供停车泊位,自己的车实际停放地应属于他与小区其他业主共有的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车卡成本费,共计170元。 目前,房山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专家说法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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