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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适房若出售 需上缴与商品房差价80%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9-2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广州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放宽,从双特困户扩大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680元以下,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将有所收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必须低于18287元;首次设立家庭总资产规定,同时申请前5年必须无买卖房屋记录;首次采用评分轮候再摇珠的制度;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定期抽查设立退出制定期年审公众监督;经济适用房入住5年后要交与商品房差价80%的价款方能上市…… 今日起,经过数十次修改的《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十日(至 此次公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同样采取两级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收申请并初审,区国土房管局复核)、两级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在社区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在市国土房管局网上公示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等等情况)的制度,申请对象需递交诚信承诺书。同时,创新了评分轮候机制。 此次,广州市制定了完善的人性化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合同制管理办法。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档次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市房改办住建办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上,根据国务院最新规定,其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市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上将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未办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共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对于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另外,对于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的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在其房地产权证上注销原注记。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并全额上交市财政。购房人在贷款期间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款项由购买人支付后涂销抵押过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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