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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房地产商无权扣留排号费等费用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9-0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随着房价上扬,购房已经成为大多数老百姓一生中最大的单笔开支,因购房引发的矛盾更令人心焦。今年10月即将生效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近年来购房消费中“排号费”等热点矛盾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虽然有关部门不准房地产经营者在房产销售中收取“诚信金”“排号费”“预购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消费者利益无法受到保护。一些改变主意的消费者为索还预付款伤透脑筋,有的最后都不能全额索还。为了更加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金”等形式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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