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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规定商品房每次开盘不得少于3万平米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9-0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针对当前部分房产商以分拆楼盘上市、逐步加价的方式捂盘销售,将房价越推越高的现象,昨日,武汉市开发办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六大措施治理捂盘现象。 ●预售项目必须获得许可证 《通知》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发卡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每次上市不少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快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建设速度,及时上市销售。规划建筑面积 ●开盘时间价格应提前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做好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除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时间等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开盘销售时间、销售价格等,确保销售活动公开、透明、公正。 ●取得许可证后一次性开盘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在10日内开始销售,且必须一次性全部开盘,不得分批上市、逐步加价。 ●及时准确地公示销售进度 商品房项目开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预售方案执行,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销售,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公示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等信息。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捂盘者6个月内不准卖房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若不按规定时间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将依法撤销其预售许可,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上市。 武汉市开发办负责人表示,该市已组成两个查处专班,在全市范围内从严查处捂盘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降级或取消开发企业资质。举报电话:82600651。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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