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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整治合租二房东转租 授予物业公司管理权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8-28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上海治理群租再出新招,上海市房地局昨天表示,该局近日下发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一些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如人均承租面积必须符合标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等。此外,上海市房地局授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和租赁备案的管理权限,明确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去年12月,上海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将“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小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的行为定性为违规经营社会旅馆,必须在限期内予以改正。

根据该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出租给家庭居住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住宅小区居住房屋出租或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宿舍的,也应该符合上述标准。

◇增补的相关约定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

-不得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授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和租赁备案的管理权限。

-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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