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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被判无效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7-08-01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无效,判决转让者王某返还原告李某购房名额转让金8万元、联系人邢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2.3万元。 据了解, 法院认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此案中,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因此,原告与王某之间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法院认定为无效。 判决后,原告及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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