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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丢车 物业管理公司该不该赔偿 ?
来源:东方今报 发布日期:2007-07-11 访问次数:1 作者:王磊
小区里丢失车子,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不少人肯定会认为,只要是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服务管理费用,这个赔偿就理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其实并不尽然,车主是否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看管合同,车辆是否在指定看管区域内停放,都将决定着由谁来为丢失的车子埋单。 【案情简介】 2004年,郑州市某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某小区居民王女士由于自己的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结果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发生后,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根据郑州市物价局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规定,原告所诉不在管理服务项目之内,本公司也没有收取看管车辆的费用,双方不存在看管关系,原告摩托车丢失与被告无任何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尽管向原告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就车辆而言,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构成的是在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基础之上建立的停车服务关系,并非保管合同关系,个别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就本案而言, 需要指出的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公共秩序和小区业主财产的安全防范义务,双方建立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更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等同于保管义务。但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没有认真履行义务,例如未按管理规定对小区的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成为造成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失窃的原因之一,那么,在考虑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服务费的金额等因素基础之上,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失窃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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