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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地产估价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正式施行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7-02 访问次数:1 作者:章积森
福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于 新闻发布会由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主办,福建省建设厅、国土厅、评估委、银监局、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登记中心、社科联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各银行、中介企业代表及省市新闻媒体的记者等约200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等单位发来贺电,对大会表示祝贺。 在福州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48家)全部参加了《公约》的鉴订。《公约》的施行,为维护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为提升行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为构建良好的执业环境都有着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公约》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历经了近一年的艰苦努力,做了大量充分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是使《公约》得到顺利实施所需要的各种措施和保障;其二是确保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所采取的“预审”、“鉴定”、“培训”、“会刊”、“内部三审”及“抽查”准备措施。 社会各界、新闻媒体高度关注、支持《公约》的实施,估价机构表示要团结一致,为彻底改变过去压价、回扣的恶性竞争,为创建以质量、服务的竞争环境而努力。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专家委员会委员 章积森
附: 福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房地产估价过低的收费或因回扣导致的实际低收费以及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主观忽视,致使估价报告水准越来越低,已经危及行业生存。 为维护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的专业性和社会公信力,制止不正当竞争,构建良好的执业环境。经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广泛认真讨论,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协会会员单位均有约束力,会员单位无条件签订本公约,对拒绝签订本公约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放弃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承揽业务以低于本公约约定的最低收费界限压价竞争、通过各种形式的回扣,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给予委托方或估价利害关系人好处,以及不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报告质量低劣、迎合或求证估价当事方意愿,丧失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等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以“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最低收费界限 第五条 估价机构在承揽业务时,应该执行福建省物价局﹝2003﹞房36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所有收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第六条 特殊情况的评估收费,实行最低收费界限。 (一)受托个人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评估收费,不低于标准收费的70%,单宗估价收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二)受托企业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评估费,按标准收费的60%收取,从出具报告之日起,在三年内再次估价的,可按不低于标准收费的30%收取。 (三)拆迁分户估价单宗估价费按文件标准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区位价及拟建安置房每宗估价收费均不低于8000元。 (五)装修项目估价收费按重置全价3%收费,单宗估价收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第三章 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检查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估价报告检查制度。检查包括普查、抽查和对投诉、举报的报告核查。 普查之前协会可以要求会员单位先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其他检查可不预先通知。 第四章 统一合同文本 第八条 协会统一《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格式,各会员单位使用的合同必须按协会提供的合同文本格式印制,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协会对合同进行编号管理。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行为包括: (一)不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估价、估价报告质量低劣、估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 (二)违反本公约的最低收费界限。 (三)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四)回扣或变相回扣。 (五)不开具税务发票,或违反税务部门的开票规定。 (六)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条 实施违约行为由协会组织认定。会员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协会的认定工作。 违约行为的认定由协会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协会根据专家小组的意见,结合被查机构、人员的申辩后作出处理决定,意见不统一时,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十一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协会给予以下处理: (一)告诫。 (二)业内通报或业内外通告。 (三)限期整改。 (四)罚款。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违约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协会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上述处罚可一并适用。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违约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机构或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执行力,协会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履约通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为举报人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违约处罚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约签订单位自愿要求产权登记机构不采用未经协会备案盖章的估价报告(房地产抵押及咨询类)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应随报告附上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和合同号。 第十七条 协会负责本公约的解释和制定本公约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自律公约经协会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自律公约自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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