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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召开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动员会
来源: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07-07-02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上午,北京市建委在建工大厦召开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动员会,会议由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主持,市建委主任隋振江、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王守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主任及物业企业代表等200人参加了会议。

西城区、石景山区、房山区是此次标准化规范活动的试点区,西城区房管局局长刘春伟代表三个试点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发言,主要结合西城区物业管理的特点和现状,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实施进行了认真的计划和部署。首钢物业公司代表试点企业进行发言,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分析了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对企业转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市物业协会秘书长张莲惠代表市物业协会和市物业商会讲话,从行业的角度分析了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对试点企业和会员单位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并呼吁媒体能够给予物业行业更多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宣传,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最后,市建委隋振江主任做了重要指示,要求广大物业企业认真学习服务标准化规范,高度认识此次活动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希望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物业企业和媒体等积极配合下,做好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并为全市推广物业服务标准化打下良好基础,切实提高北京地区的物业服务水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

附件:《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规范》

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

(一)

1、依据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进行认真查验,做好记录。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有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服务主动、细致、周到,文明用语。

6、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及联系电话,公开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7、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依法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白天(830-12001300-1700)有服务人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物,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

8、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张贴

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9、设置意见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公开的物业服务意见征集,并将提出的意见与解

决情况公示。

10、每年第四季度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情况制定维修和服务计划,报告委托方并组织实施。

11、公布公共服务的收支情况。

12、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气、电梯、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随时保证预案的实施。

13、小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共信息栏,配合街道、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益性宣传。

14、冬季、雨季以及重大节假日前进行安全检查。

(二)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如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委托方提出报告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3、每周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定期巡视房屋共用部位的楼地面、墙面、顶棚等,发现破损及时修补。

5、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房屋避雷检测,符合避雷规范要求。

6、对违反规划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告知和劝阻,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7、保持小区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标志清晰。

8、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运行

修与

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帐),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3、制定并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对共用设施设备适时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委托方提出报告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5、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行、养护、维修和定期检验检测,并符合相关规范。

6、设备房保持整洁,无鼠害现象。

7、庭院灯、楼道灯损坏及时修复。

8、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9、公共区域内的雨水、污水管道每半年检查、疏通一次;雨水、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一次;雨水、污水管道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化粪池清掏每年一次,每季度检查一次,防止外溢。(依法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但发现问题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四)

电梯

服务

1、无人值守电梯,主梯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有人值守电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

2、电梯工夜间值班,在首层候梯厅及轿厢内公布值班电话和房号。

3、凡设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0080017001900与主梯同时运行。

4、电梯出现故障时,电梯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20分钟到达现场。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

5、电梯出现事故,应迅速启用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救助,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

消防

服务

1、有消防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并有记录。

3、消防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4、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训练,相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5、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积极协助配合消防人员的工作。

6、设有消防箱,备存紧急消防物资,设有消防监控中心的24小时有专人值守。

 

(六)

二次

供水

1、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水箱按要求使用紫外线消毒灯(器),并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取得卫生许可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箱盖必须上锁,钥匙有专人保管。

3、操作人员应取得生活饮用水健康体检合格证。

(七)

协助

维护

秩序

1、负责小区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看护。

2、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警示标志。

3、封闭的小区,主要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执勤。

4、夜间(2200-600)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一次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人数为二人,做好巡查记录。

(八)

清洁

服务

1、小区内生活垃圾封闭式管理,设有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次。

2、小区公共清洁区域每日清扫一次。

3、保持电梯轿箱清洁卫生。

4、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区域进行灭鼠、杀虫、消毒活动。

5、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小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6、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九)

绿化

养护

1、植物搭配一般,绿化基本充分,无明显裸露土地。

2、树木生长基本正常,无死树和明显枯枝死杈;在正常条件下,无严重黄叶、焦叶、卷叶;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介壳虫为害一般;树木缺株在6%以下;树木无明显的钉栓、捆绑现象。
  3
、绿篱生长造型基本正常,叶色基本正常,无明显的死株和枯死枝,有虫株率在20%以下;草坪宿根花卉生长基本正常,草坪斑秃和宿根花卉缺株不明显,基本无明显的草荒。
  4
、绿地基本整洁;设施无明显破损,无较严重人为破坏;无绿化生产垃圾。

(十)

停车

服务

1、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管理制度。

2、引导进出小区车辆有序通行。

3、主要道路及停车场有交通标志。

停车收费的,达到以上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4、小区内的机动车凭证出入,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进行登记。

5、机动车停放有序,24小时有专人巡视管理。

6、定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7、地下停车场照明、给排水、通风等系统正常运行,各类指示标识清晰。

(十一)

装饰

装修

1、按照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约定,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2、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使用人、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每天巡查一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违规拆改共用管线、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和治安管理规定等现象,及时劝阻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4、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管理协议的行为当事人要按照约定进行违约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5、指定装修垃圾存放点并设有围挡,装修垃圾及时集中清运、不得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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