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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隐形转让土地也须缴交易税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6-29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提高土地使用税等措施之后,国家再将严控土地税收的目光由使用环节转向了转让环节。国税总局近日表示,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时,无论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都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为了逃避上述税款,一些企业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就采取隐形转让的方式,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例如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假借合作的名义、谎称出租土地而非转让土地等。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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