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家拖欠物业管理费 买家维权告中介
来源:新快报 发布日期:2007-06-28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案例 按照《协议书》约定, 房管局说 本案例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卖方拒交拖欠的物业费用。卖方的理由是中介公司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时间长,以致其多付了银行抵押贷款利息;但是中介公司对此答复是《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产权交易过户完成的具体时间,而且公司一直都在尽职尽责地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卖方多交银行贷款利息并非他们的责任。按照已签《协议书》中的条款,卖方没有任何理由拒交上述拖欠费用。 中介公司为保障买方的利益,作出在买方提供物业管理处出示的有关费用拖欠证明、收据以及发票的情况下,先由公司代卖方交清上述款项,然后再向卖方追回其拖欠费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的做法是积极负责的。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能就交易过户完成的时限、超过时限之后产生的银行抵押贷款利息和物业使用、管理等费用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做出约定的话,上述纠纷是可以避免的。 合同小常识 1。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的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