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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小产权证 也要交物业管理费
来源:房地产时报   发布日期:2007-06-25   访问次数:1   作者:刁钰萍

案件:

享受服务是一种消费,消费就要付钱。服务是分等级的,按不同等级的服务付费,这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游戏规则”。本案中的女士钻法律空子,一方面购置了不动产而不去办理小产权证,为的是不付物业管理费,另一方面享受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却要赖掉物业管理费;同时又把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作商务办公,真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最后,钻法律空子的人最终受制于法律,法院判决她支付从19988月拖欠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给她补上了法律这一课。

未办小产权证,并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几次发函催讨没有结果后,将本案中的女士诉上法庭,法院判决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

19972月,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约定所购房屋仅作商住办使用。19988月,开发商取得大产权证并交房。王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一家广告公司作办公用房,但一直未办理小产权证,也未缴纳自入住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在被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后,她辩称,自己未取得房产证,也不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无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房屋属商住办性质,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商住办”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故不应支付物业管理费。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王女士将其房屋出租作为商办用房,应按商办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意见,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本案中女士虽付清了房款并实际使用,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取得小产权证,即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是对房屋所有权享有期待权,女士的确不属“业主”。但根据我国法律,向登记机关递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需双方当事人配合才能完成。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滞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行为并无制约性规定,但女士自19988月从开发商处取得房屋大产权证时起,即有条件办理小产权证却一直未予办理,并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原则。开发商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即使未办理小产权证,购房人也不得拒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本案中的小区存在住宅和商办两类房屋,两类收费标准均已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女士在该小区所购房屋约定性质为商住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女士未实际使用该房屋,在使用人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情况下,女士负有支付义务。现该房屋被实际使用为办公经营场所,她应该按商办房屋性质缴付物业管理费。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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