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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6-1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沪地税地[2007]26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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