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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四:信用社与昌英体校借款抵押权案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5-31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昌英武院在信用社借款,信用社与少林昌英体校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借款展期,少林昌英体校用成武昌拥有的房产一处作担保。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纠纷后,因信用社所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以主张抵押物权将昌英武院、少林昌英体校告上法庭。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信用社与昌英武院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后来城北信用社与少林昌英体校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但信用社主张的借款已超过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信用社要求昌英武院、少林昌英体校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信用社与少林昌英体校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系有效合同。遂判决抵押权人依法在借款及利息范围内行使抵押。 责任编辑:严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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