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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九:善意取得孙辉善意取得动产质权案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5-3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王高于2000年10月向孙辉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言明借期二年,利息按每月1.5%计算,王高用一字画抵押。2001年2月初,赵红提出该字画系他所有,王高只是保管人,并提供了证据,要求孙辉把该字画退还给他。孙辉要求赵红对借款予以担保,否则拒绝退还该字画。无奈之下赵红于200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辉退还字画以保护自己的所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辉在接受字画设定质押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王高对此字画无所有权,现孙辉实际占有质押字画,已善意取得对字画的质押权。在质押期间,孙辉享有对质押物的占有权。经法院调解赵红同意向孙辉的债权提供一般保证,孙辉将字画返还给赵红。 责任编辑:严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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