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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炒“管家”强调程序合法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5-3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遗留问题:在《物权法关键词》中,虽然赋予业主更换物业管理机构的权利,但并未对其执行的具体程序、条件作出解释,通过哪个机构执行等,存在一些后续的执行参照问题。事实上,类似属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放在物业管理法律体系来解决,而不应该放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体系做出规定。 比如此类问题,在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已经做了强制性规定,而物权法关键词一旦实施,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就应当服从上位法律做出修改,应该力求统一,避免法律上的冲突。 责任编辑:严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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