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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炒“管家”强调程序合法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5-3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法规:第8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84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案例:
由于不满原物业公司的服务,某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要求解聘现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新聘请物业公司。但是,小区内新旧两届业主委员会同时并存,且持不同意见。面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要求业主委员立即停止工作,重新选举,由选出的新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只好等待新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解析:现在开发商在小区建设时,会自行选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一些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开发商的下属单位,一旦其管理水平不能让业主满意,业主想炒掉开发商聘请的管家时,往往困难重重。物权法关键词的上述规定,对业主维护小区居民的共同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业主解聘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必须符合物权法关键词规定的程序和业主比例,符合程序的,物业公司均不得反对。

   
遗留问题:在《物权法关键词》中,虽然赋予业主更换物业管理机构的权利,但并未对其执行的具体程序、条件作出解释,通过哪个机构执行等,存在一些后续的执行参照问题。事实上,类似属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放在物业管理法律体系来解决,而不应该放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体系做出规定。


   
比如此类问题,在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已经做了强制性规定,而物权法关键词一旦实施,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就应当服从上位法律做出修改,应该力求统一,避免法律上的冲突。


责任编辑:严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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