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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5-2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近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外发布公告,《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将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这份自2003年开始起草、至今已数度易稿的文件近期将正式出台实施,届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小区内的停车位将可自由买卖,并发放《房地产(停车位)证》。

据了解,《办法》中提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实际上是指拥有多个业主在建筑内拥有物业的建筑物,生活小区即典型的“区分所有建筑物”。

按照《办法》中的管理条例,将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停车位进行分类,主要分成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两大类。其中,配建停车位是指规划要求必须配套建设的停车位,而增设停车位则是由开商根据个人意愿在配建停车位之外另行投资建设的停车位。

《办法》对两类车位进行了区分对待,明确规定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方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其中,配建停车位中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停车使用。在过户转让方面,除时钟停车位外的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都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但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仅限于本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即只限于该小区内业主),而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则必须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方可另行处置。

关于交易办法,《办法》中指出:“停车位买卖当事人,应依法或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签订房地产(停车位)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房地产(停产位)买卖合同中,应就停车位的范围、楼层分布、车位号、买卖面积、买卖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附测绘平面图。”

停车位必须经过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才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增设停车位的承租人可为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增设停车位可租给小区以外的人使用,而配建停车位的承租人则仅限于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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