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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设单位将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5-18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据《中华建筑报》报道,近日,浙江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三项法规,就业主们关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物业建设单位如何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就房屋造价问题确定了维修资金交存比例,规定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来交存,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同时,还应按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额的3%-5%设立应急备用金,主要用于涉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与更新。

《办法》同时规定,今后建设单位将要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支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交纳保修金,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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