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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物协: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企业权益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5-1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陈晨苗

创建“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联盟”

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后,为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行业自律,于20045月发起建立了“南宁市物业管理诚信企业联盟”活动,倡导全市物业管理企业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规范管理”的经营理念,讲求诚信、创新、互助、合作,以保证服务质量为基础、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社会监督为动力、以业主满意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诚信运作。

努力实现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

1200561,广西区物价局、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行业普遍认为《办法》第十四条与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相抵触,且对物业管理企业显失公平,违背了质价相符原则。不少企业向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求助,协会立即采取了应对措施:

1)召开了理事会,听取各理事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专门请来法律顾问,研究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2)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并知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

3)联合柳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北海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名致函广西区房地产业协会,请求区房协以行业协会名义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呼声;

4)与柳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北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南宁碰头,共同商议草拟《关于建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予以改变或撤销的函》,并根据三城市的具体情况,将此函做出相应修改后分别上报区建设厅、区物价局;

52005713日下午,协会召集全体会员单位召开专题座谈会,聘请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全方面分析《办法》,告知各会员单位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向全体会员发出倡议,联名上书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呼声,阐述《办法》第十四条的不当之处及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不利影响,建议上级部门对《办法》第十四条予以改变或撤销。同时表示在室内装修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将仍然遵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因此受到物价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场有130多家会员单在《关于建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予以改变或撤销的函》上签字盖章。

2.鉴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一直未能反映质价相符这一市场经济规律,协会在2005年至2006年初对南宁市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和分析:首先,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6次《南宁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问卷调查及基准价调查,发放调查表121份,回收调查表120份,涉及企业66家,涉及小区(大厦)65个;其次,将南宁与北京、上海、广州、沈阳、吉林、福州、大庆等城市现行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基准价进行了比较分析;另外,邀请广西大学经济学教授对调查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得出结论是:南宁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采用“菜单式”,将物业服务划分为三个等级,设立“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6个项目,每一等级的每一项目都有不同的服务标准,相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从而形成一份收费透明、可供选择的菜单。菜单式收费有利于业主明明白白消费,也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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