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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在国内率先推出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5-0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浙江省政府要求物业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一定数额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专户内,在建设单位严重违规违约或应急的情况下启用。 浙江省建设厅厅长张苗根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的物业交付使用后遗留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在遗留问题纠纷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为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建立保修金制度是有必要的。建立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是浙江的创制性规定,在全国尚无先例。 浙江省政府近日印发实施的《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须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给予处罚。 今后,在物业保修期内,一旦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而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其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都可以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启动使用保修金,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其中,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动用保修金的,建设单位须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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