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导航 -- 政策法规 -- 房地产开发类 -- 房产与土地税费 -- 契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发布日期:2007-04-29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2006828

【实施日期】2006828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8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1231。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yq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网站声明 | 协办之窗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员工风采 | 往期广告 | 广告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