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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符合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条件的单位名单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发布日期:2007-04-2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符合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条件的单位名单 根据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自 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为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指定银行。 已与指定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交纳60万元租赁代理保证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见附件)。 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暂行办法”执行前已签订且正在执行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应与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其他在“暂行办法”执行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有关《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www.bjfdc.gov.cn)”查询。 责任编辑: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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