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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符合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条件的单位名单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发布日期:2007-04-2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实施日期】200451

【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符合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条件的单位名单

 

根据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自20045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与指定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并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为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指定银行。

已与指定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交纳60万元租赁代理保证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见附件)。

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暂行办法”执行前已签订且正在执行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应与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其他在“暂行办法”执行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有关《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www.bjfdc.gov.cn)”查询。

责任编辑: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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