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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管理规定意见稿引发热议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   发布日期:2007-04-2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据广州《信息时报》报道,417,《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出台后一时成为了城中的热议焦点。有律师指出,《意见稿》部分条文与《物权法》相悖,这些条文在《物权法》这一上位法中并没有规定。

广州市有关部门人士表示,《意见稿》重点保护业主的利益,会在广泛听取业主、律师等多方面意见后作出修改完善,意见稿还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意见稿》作为地方性的物管方面法规,肯定不会与《物权法》、《广东省物管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相悖,如果有矛盾的条文肯定会作出修改。

但是,这并不表示上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东西,《意见稿》就不能有所涉及。只要是《物权法》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存在的,这并不矛盾。比如说,《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但这并没有表示禁止街道居委会进行指导;或是禁止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在“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的情况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事实上,这些都是本次《意见稿》的亮点。

其他亮点还包括:降低了召开业委代表大会的门槛,解决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这将促进业委会的成立。目前广州市约有15%~20%小区成立了业委会,那些还没有成立的可能是本身不愿意,或者是开发商阻挠。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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