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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应定期公布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 发布日期:2007-04-19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广州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据了解,目前广州物业管理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广东省1998年10月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2003年9月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这两部法规是原则性的条例,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使得一些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问题出现无章可循的状况,故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本市物业管理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物业管理政府规章。 《意见稿》共分八章,分别从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法律责任、附则等八方面制定了相关规范。《意见稿》中的不少条款获得了业内人士的赞同,但部分条款也引起了争议。 《意见稿》对专项维修资金专门作了一个章节的规定,明确指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开设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储存、提取、查询等手续。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利息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核算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为,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前,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指定银行。 《意见稿》对物业转让和灭失时,维修资金的处理也作出了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其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物业产权注销的证明,向指定银行提取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款项,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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