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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与物权法不符 维修基金新规下发一月被收回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4-12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现在不发了,不发了。”南京市物管办分管维修基金的副主任朱鲜荣用鼠标将物权法中有关房屋维修基金的规定全部选中,“看,有关维修基金的使用,物权法要求两个‘2/3’同意;而南京3月初下发的文件只有一个‘2/3’”。他告诉记者,为了加速与物权法接轨,南京313日才出台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停止下发。

 

  新规一月不到即“叫停”

 

  “主要是与物权法不符。”提起新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南京物管办相关科室的人都已知晓。但这样一个文件,却只是在小范围内传阅。一位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今年313日房管部门制定了新的实施意见,并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形式对外下发。  

 

  “但没想到是,新规下发不久,物权法就获得通过。”这位人士介绍,由于相关的规定与物权法不符,局里开始采取低调处理,“物权法通过后,我们就不再下发文件了”。  

 

  “2/3”之争  

 

  据了解,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为了方便业主使用维修基金对老意见作了进一步改进。其中有条是在维修基金使用中引入审价,并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相关房屋产权人2/3以上书面同意。  

 

  “问题就出在这个‘2/3’。”南京市物管办的专家表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规定两个‘2/3’同时满足才能使用,而南京新出台的意见只要求一个‘2/3’。”专家表示,新规与物权法不相符合,使得其出台不久即停止下发。 

 

  建筑总面积之惑  

 

  “除了‘2/3’的规定不同,还有便是建筑总面积的理解。”南京市物管办副主任朱鲜荣进一步介绍,物权法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里‘建筑物总面积’到底是指整个小区的面积还是指相关面积没有明确说明。”朱鲜荣举例表示,比如一幢楼的电梯坏了,这个“总面积”到底是指这幢楼的面积还是指整个小区的面积呢?  

 

  据介绍,目前南京的相关规定中,“建筑物总面积”被表述为与维修基金使用“相关的产权人”,即单幢楼的共用部位坏了,只需要该幢楼的2/3以上产权人同意。“但是物权法出台后,到底如何界定,现在还不知道。”朱鲜荣说,这也是南京停发新实施意见的原因之一。  

 

  “10·1”后将有新办法  

 

  相关人士透露,在去年江苏省建设厅实际上已开始着手制定新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了,但考虑到当时物权法未出台,所以一直拖到现在。“现在物权法出台后,相关政策应该会尽快出台。”该人士表示,新规出台后,南京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将参照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规定执行。 

 

  “目前仍然按照新实施意见执行。”南京市物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停止下发,但实际操作仍按照新规执行,因为在物权法未实施前,尚未有一个更合理的办法。据透露,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新管理办法,最迟将在101日物权法实施后出台并执行。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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