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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4-11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200394

【实施日期】200394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权[2003]75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局直属各相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2003416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现就该批复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市实行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区(县)国土房管局管理的体制,抵押当事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的,经市、区(县)国土房管局登记部门依法审核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不再履行审批程序,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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